
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
附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(NCP)条款
注册编号:C00002630922020021200851
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雇主责任保险(以下简称“主险”)的附加险。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后,方可投保本附加条款。
第二条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约定期间内,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工作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(NCP)导致在 180 天内死亡或一级伤残,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,具体赔偿标准以主险条款“赔偿处理”约定内容为准。
第三条 主险条款无效,本附加条款亦无效;主险条款效力终止,本附加条款效力亦终止。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,以本附加条款为准;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,以主险条款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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